| 5.1 共享基础
第一条:农业资源区划数据是指在建立农业资源区划数据库过程中所用到或生成的、以纸张、磁盘、磁带等任何介质存储的所有图形数据、文档数据、属性数据、数据库记录和软件。
第二条:根据现实需要,以决策支持为主要目的,按照《全国省级农业资源区划数据库标准与规范》,建立内容完善、数据有效的农业资源区划数据库。
第三条:以数据库软硬件平台建设为基础,建立功能完善、实用的农业资源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属性数据库、文档类数据库、空间数据库的一体化管理。
第四条:加强界面开发和数据应用研究,提供实时、有效、图文并茂的数字化农业资源区划数据服务。
第五条:编制内容翔实、条目完备的数据字典,为数据库规范化设计和实施数据管理系统铺平道路,方便用户查询,促进数据共享,提高数据使用效率。
第六条:建立系统完善的元数据库,为数据管理和数据共享提供更为丰富的背景信息。 5.2 数据安全
第七条:数据安全是指农业资源区划数据库系统能进行正常运转,确保数据不受损害。
第八条:农业资源区划数据的阅读限制划分为可读和不可读两类,引用限制划分为可引用和不可引用两类。
第九条:加强农业资源区划数据保护,未经本部门职能负责人许可不可向任何人提供任何有关的计算机程序,不可进行任何计算机数据库和系统操作,不可获得任何农业资源区划信息数据,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数据临时再生产,不可进行任何数据转换、改编和修改,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数据复制、分发、发表和发布。
第十条:加强数据库建设设计和管理。由原始资料生产的背景数据库,分图形数据库、属性数据库、文档数据库三类独立建库,并与共享管理系统尤其是网络版的管理系统相隔离,避免原始数据的流失。长期存入共享管理系统的数据只能是经过数据加工处理并被主管领导或分管负责人准许,可以无偿公开的数据。
第十一条:建立数据库安全防御体系,对误操作、技术故障、以及窃取保密数据或破坏数据系统安全均应有预防对策和办法。
第十二条:建立三级安全机制,第一级为核心层安全机制,第二级为内部层安全机制,第三级为服务层安全机制。
第十三条:农业资源区划数据库系统制作者是农业资源区划数据管理的核心层。在此核心层中的核心是技术领导者、系统设计者和系统管理员。他们对农业资源区划数据保护负有最高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资源区划数据管理的核心层负责数据的物理存取安全。首先,计算机主机、服务器和其它存储农业资源区划数据的计算机设施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以防止无权用户的物理存取和防止自然或人为损坏;其次,任何外部连接源的审查必须由系统领导者或系统设计者进行;第三,系统的安装、数据的更新、计算机的更换和维修必须由技术领导者、系统设计者和系统管理员进行或监督进行;第四,装有数据的笔记本类便携机应有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资源区划数据管理的核心层同时负责数据库的系统管理安全。首先,对农业资源区划数据管理的核心层人员分别授权,使各自负有相应职责和责任;其次,系统维护和安全防范由系统管理员全权负责,其它核心层人员正常情况下不必直接进入由系统管理员控制的系统工作环境;第三,输入或被转换的数据必须经过审查,以保证数据的精度和可靠性;第四,系统中任何软件和数据下载必须获得批准;第五,系统必须具有防范病毒的保护软件;第六,建立泄密的赔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农业资源区划数据管理的内部层人员主要职能包括:一是对农业资源区划数据用户制定统一规定;二是用户发生变化时,系统管理员必须了解新用户的状况和职责;三是建立审查跟踪机制,及时发现可疑事件并给予解决;四是建立日志和日志恢复机制,对新应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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