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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依据监测与物料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普查手段相结合的普查技术路线,为保证污染源普查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范围
1、国控重点污染源: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所有企业;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有城市及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
3、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放量6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以2005年环境统计的排放量数据筛选)。
4、2005年度以来国家、省、市(地)、县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排污单位。
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可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
二、监测项目
1、 基本监测项目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另发),普查的污染物重点为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废水: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
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对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或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控制项目指明规定了工艺过程和行业的,进行监测;未明确规定的,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从上述项目中确定需监测的污染因子。
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总量。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铬(或六价铬)、总氰化物(或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2、 其它需增加监测的项目
(1)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
(2)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废气中氟化物;
(3)城镇污水处理厂: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
(4)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9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饮料制造业(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有关行业名称前的数字为该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污染源普查的需要,按照污染源行业和工艺特点,适当增加工艺性特征污染物。废水项目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选择;废气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文附件)选择。
三、监测频次
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废水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废气污染源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用于供暖的集中供热设施仅采暖期监测1次。
四、监测布点与采样
1、废水中汞、镉、六价铬、铅、砷的监测,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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