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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通知
新闻来源: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07-07-12 01:10:19
各市环保局:
近年来,我省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活动取得了可喜的进展。截至日前,全省已有3家企业被正式命名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2006年又有5家企业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技术核查,即将跨入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行列。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活动,促进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树立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环境与经济“双赢”的企业典范,请你们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环保部门既要大力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并申报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又要严格把关。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提出的22项条件,积极鼓励符合申报推荐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同时严格把关,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必须在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我局已公布的浙江省环境保护信用星级企业中遴选。
二、制订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计划。各市环保部门要制订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计划,并填写工作计划表(见附件),于3月15日前报送我局,由我局汇总后报国家环保总局。
三、指导企业制订和实施创建工作方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创建过程大致分宣传发动,成立领导小组;分析差距,制订方案;组织实施,整改提高;自评自审,查漏补缺;编制材料,申请验收等五个阶段。对开展创建活动的企业,各市环保部门要指导其制订和实施创建工作方案。
四、对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各市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初步审查和推荐上报工作。指导企业填写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编写创建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反映企业创建工作过程,技术报告主要反映创建工作的成果。对符合考核指标、初审合格的企业,正式行文向我局推荐上报,同时附申请表、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等材料。2007年的推荐材料报送截至日期为5月15日。
联系人:吴志阳;联系电话:28869080。
附件: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计划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附件2: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试行)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树立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企业典范,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开展“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创建活动将对我国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企业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工业企业。
三、基本条件
(一)环境指标
1、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3、企业单位产品水耗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企业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5、企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6、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二)管理指标
1、自觉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
2、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3、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厂区清洁优美,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6、排污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主要排污口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7、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8、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9、三年内无重复环境信访案件,无环境污染事故;
10、环境管理纳入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完整;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有企业定期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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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鹤壁市循环经济办公室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91号 电话:0392-3378808、333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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